**权评价报告是 地区*根据**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并就该**是否符合**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质量评价。 **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或者管理**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侵权纠纷时,人民*或者管理**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权评价报告。 **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要求做。 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权后,并不表示**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地区*应**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地区*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性(**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作为**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地区*作出**权评价报告是对其****的一次验证,可作为“**推广”证明**价值的有价值证据。 **权人事先作得的**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 “**权评价报告”是老**法的“检索报告”修改而来,且在新**法中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但目前**局仅对申请日在新**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出具评价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或管理**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或者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的授权要求。在**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权评价报告在**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的有效依据。 **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设置的一项配套制度。发明**经过实质审查,**权相对稳定,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权,权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同时也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主张权利时**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总体把握其**性,避免行使不稳定的**权对公众产生不必要影响。 **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因为这两种类型的**不是实质审查,所以有可能同一主题的**重复授权,所以在发生侵权时,*会*申请人出局**局的**权评价报告,看看这项**是否是具备**性或者说是不是**个申请的。**权评价报告需要三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