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定义 ①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地区并没有将其列为**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地区,实用新型则列为**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地区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类型。 我国《**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涉及范围 实用新型**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产品,使用其**方法,或者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权。 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独立原则,**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地区依照其本国**法授予的**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地区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权,那么**权人只在我国享有**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地区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地区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期限,大部分地区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 **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