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开始,陆续向地区*提交了几项餐具产品的外观设计**。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发现北京志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着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经营场所,也使用着和李先生公司**一样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权将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为什么会获得外观**权呢? 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术,或是解决多么大的技术难题,只要对工业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颖设计就可以。但是这种工业设计**要不同于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这种不同不仅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处要有足够的区分度,使得我们乍一看就能将两者区别开来。 李先生的餐具,明显不同于我们日常接触的餐具,他们或是设计了*特的部位,或是*特的设计形状,不仅使它们与日常餐具区分开来,也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 而对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从对比中发现,无论形状,还是大小,无论款式还是颜色,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都区别不大,几乎是*一样。虽然局部细微有差别,但不会影响盘子的整理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而言说,不会仅仅是乍一看就能区分两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产的,也不是刻意定制与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销商处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 我国**制度对被告是否知道原告**,采取的是推断原则,换言之,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了**保护范围,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实际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问,这就是**制度的特殊之处。专利申请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会公开,广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方案,设计图片等**的具体情况。**权人只有公开技术,才能换来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专有保护。**权限一过,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对**信息的公开不是无偿奉献,所以任何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知者无罪不能适用于这项**制度。 **法*十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换言之,外观设计**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是允许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况,是用于生产经营,虽然非属制造和进口,但事实上,志瑞祥公司以*费的名义将餐具打包在硬件设备费用中,连同其他硬件设备提供给*商,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而在当年制作的网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种餐具衬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并从中收取*费,所以网页展示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 但即便是这样,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赔偿李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法*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人制作并售出的**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志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自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销商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该《购销合同》存在三大致命伤。 **,缺乏原件,能被*认可的证据**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都是原件,而复印件是*修改和伪造的,*自然难以凭复印件认定其真实性; 第二、时间错位,也就是签订购销合同时,公司甚至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现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无据,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业化活动中能够证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据就是往来发票和收据,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样没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明凭证。 *判定: 综合考虑上述三大因素,*没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对餐具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认定志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的外观设计**的侵犯,判决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志瑞祥公司持续销售侵权餐具的时间,由此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后,判决志瑞祥公司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申请外观**也是很重要的,那么还由于吗?还在等什么呢?乐业是您的较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