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权的外观设计**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创造违反地区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权授权的范围,违反**法*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可不予考虑。 一般**无效主要从新颖性出发。但具体也很多。 被授予**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法下列具体条款的规定,可以被宣告无效: 1、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2、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 3、 法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法23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 4、法26条3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要求; 5、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 6、法27条2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7、 法33条——修改**范围的规定; 8、细20条2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实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9、细43条1款——分案申请可享有**权,但不得**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 属于法5条的情形——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问题; 11、 属于法25条的情形——6种不授权的情形; 12、 法9条的情形——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权,授予较先申请的人